江苏省全面推行河长制首次入法
发布日期:2017-11-09

    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其中,为全省河长制工作增加了法律依据,将有效推动河长制工作。《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江苏省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在河道管理与保护上,《条例》明确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并对总河长、河长的具体职责予以了细化。此外,《条例》对河道采砂管理和开发利用作了相应规定。

    《条例》是江苏省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总结了多年来全省河道管理工作中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理顺河道管理体制,落实部门职责,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更好地发挥河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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